司法院院字第1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3 页 | |
看守所长及司法警察官无执行刑罚之职务,不得包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定公务员范围之内,其羁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视为同条之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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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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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长及司法警察官无执行刑罚之职务,不得包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定公务员范围之内,其羁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视为同条之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