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0 頁 | |
棉商、棉農將棉花故意攙水攙雜,依取締棉花攙水攙雜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既應送由縣法院或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審理,其所罰之款,未有特別規定,當然概為司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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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0 頁 | |
棉商、棉農將棉花故意攙水攙雜,依取締棉花攙水攙雜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既應送由縣法院或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審理,其所罰之款,未有特別規定,當然概為司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