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9 頁 | |
僅在初中畢業,雖曾經服務教育界一年以上,但既非現任,即與教育會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均不相符,不得申請加入為教育會會員 (參照院字第五八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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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9 頁 | |
僅在初中畢業,雖曾經服務教育界一年以上,但既非現任,即與教育會法第十六條所列各款均不相符,不得申請加入為教育會會員 (參照院字第五八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