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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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2 頁 | |
商會法第二十二條所定第一款情形之解任,係指委員已經就任者而言,若被選之監察委員并未就任,即無解任之可言,於職員改選時,自可當選為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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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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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法第二十二條所定第一款情形之解任,係指委員已經就任者而言,若被選之監察委員并未就任,即無解任之可言,於職員改選時,自可當選為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