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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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2 页 | |
商会法第二十二条所定第一款情形之解任,系指委员已经就任者而言,若被选之监察委员并未就任,即无解任之可言,于职员改选时,自可当选为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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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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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第二十二条所定第一款情形之解任,系指委员已经就任者而言,若被选之监察委员并未就任,即无解任之可言,于职员改选时,自可当选为执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