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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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 ( 24.01.01 ) |
(一)自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撤回自訴時,應由書記官依同條第三項,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毋庸加以裁判。
(二)自訴案件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而自訴人狀請將其自訴撤回,顯屬違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