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且僅稱最近尊親屬,則凡父母之最近尊親屬,自均包括在內,不以直系為限,故父母濫用權利時,現尚存在之尊親屬最近者,均得依該條規定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