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罪之被害人,如向兼理司法之縣長以書狀聲明自訴,未經縣長依檢察官職權偵查起訴者(參照院字第二七號解釋),應認其有當事人(即自訴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