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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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38、266 條 ( 24.01.01 ) |
(一)丑某幫助開設花會之子某,向各處收集所押花會單及賭資,雖係幫助他人為賭博之行為,但花會單及賭資,係由各處收集而得,中途搜獲,尚未達賭博既遂之程度,依法不得沒收。
(二)押打花會之寅某,攜帶已押花會單,前往花會場所押打花會,係賭博之預備行為,不能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