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38、26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丑某帮助开设花会之子某,向各处收集所押花会单及赌资,虽系帮助他人为赌博之行为,但花会单及赌资,系由各处收集而得,中途搜获,尚未达赌博既遂之程度,依法不得没收。

  (二)押打花会之寅某,携带已押花会单,前往花会场所押打花会,系赌博之预备行为,不能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