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0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2、503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訴訟救助以裁定駁回後,如原定補正審判費之期間業已屆滿,不問當事人對於駁回救助之裁定已否提起抗告,即可將其上訴駁回者,係以當事人逾越補正期間為理由,與抗告程序中應否准許救助為另一問題。倘抗告法院認其救助之聲請應行准許,在當事人即可對於駁回上述之裁定提起抗告,以資救濟。萬一該抗告亦因駁回而確定,依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二條,而有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同) ,自得聲請再審,不能謂當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即時抗告為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