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7 頁 | |
凡在剿匪區域,又在剿匪期內,遇有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之盜匪案件(強盜殺人與該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相當),如該區域內之縣政府,係本該暫行辦法第五條職權判決,即應依該條特別核准程序辦理,檢察官自不得據原告訴人之請求代提上訴,第二審法院更不能進行實體上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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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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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剿匪區域,又在剿匪期內,遇有剿匪期內審理盜匪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之盜匪案件(強盜殺人與該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相當),如該區域內之縣政府,係本該暫行辦法第五條職權判決,即應依該條特別核准程序辦理,檢察官自不得據原告訴人之請求代提上訴,第二審法院更不能進行實體上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