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川省在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地鈔及川洋,與中鈔價值既有高低,則當時以地鈔或川洋成立之交易,自應按其交易時之地鈔、川洋與中鈔折合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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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
川省在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地鈔及川洋,與中鈔價值既有高低,則當時以地鈔或川洋成立之交易,自應按其交易時之地鈔、川洋與中鈔折合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