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3 條 ( 19.12.26 ) |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如其夫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即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至同條第二項之否認權,既專屬於夫,自不得由妻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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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3 條 ( 19.12.26 ) |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如其夫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即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至同條第二項之否認權,既專屬於夫,自不得由妻提起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