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3 条 ( 19.12.26 ) |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而未与其夫同居时受胎所生之子女,如其夫未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认之诉,即应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推定为婚生子女,至同条第二项之否认权,既专属于夫,自不得由妻提起否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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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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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3 条 ( 19.12.26 ) |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而未与其夫同居时受胎所生之子女,如其夫未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认之诉,即应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推定为婚生子女,至同条第二项之否认权,既专属于夫,自不得由妻提起否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