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4 頁 | |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82、93 條 ( 18.10.30 ) |
乙以丙為受款人所發之匯票,如已由丙依空白背書轉讓於甲,復由甲轉讓於丁,則丁對乙依法行使追索權時,乙不得主張對丁不負責任,亦不得以丙有函止兌,否認追索權之行使。
←司法院院字第14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4 頁 | |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82、93 條 ( 18.10.30 ) |
乙以丙為受款人所發之匯票,如已由丙依空白背書轉讓於甲,復由甲轉讓於丁,則丁對乙依法行使追索權時,乙不得主張對丁不負責任,亦不得以丙有函止兌,否認追索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