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3 頁 | |
來函第一問,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自亦無庸於驗傷之際出庭。第二問,自訴之傷害案件雖驗不成傷,仍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第三問,同一案已經偵查終結者,即為不得自訴之一種,不得自訴而自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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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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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第一問,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自亦無庸於驗傷之際出庭。第二問,自訴之傷害案件雖驗不成傷,仍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第三問,同一案已經偵查終結者,即為不得自訴之一種,不得自訴而自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