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第一問,檢察官於自訴程序既無庸陳述或辯論,自亦無庸於驗傷之際出庭。第二問,自訴之傷害案件雖驗不成傷,仍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第三問,同一案已經偵查終結者,即為不得自訴之一種,不得自訴而自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