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5 頁 | |
查現行刑法於宣告徒刑或拘役者,並無得易罰金之規定,至分則所稱易科,係選擇刑之一種,亦不得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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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5 頁 | |
查現行刑法於宣告徒刑或拘役者,並無得易罰金之規定,至分則所稱易科,係選擇刑之一種,亦不得牽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