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5 页 | |
查现行刑法于宣告徒刑或拘役者,并无得易罚金之规定,至分则所称易科,系选择刑之一种,亦不得牵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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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5 页 | |
查现行刑法于宣告徒刑或拘役者,并无得易罚金之规定,至分则所称易科,系选择刑之一种,亦不得牵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