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7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聯合會,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僅有準用之規定,則聯合會代表之選派方法及額數,應如何準用,須就事實上斟酌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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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業公會聯合會,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僅有準用之規定,則聯合會代表之選派方法及額數,應如何準用,須就事實上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