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戶籍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聲請登記義務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若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并無從產生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時,自可依民事訴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例,由戶籍機關依職權或聲請為之指定聲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