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3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4、424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訴訟,未經法院調解而起訴者,法院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如因對造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後,該聲請人仍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履行起訴行為,其審判費前已繳納者,自毋庸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