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2 頁 | |
礦業權視為物權,準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并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礦業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既有明文規定,則對於鐮業權之強制執行,自得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關於不動產執行各規定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14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2 頁 | |
礦業權視為物權,準用關於不動產諸法律之規定,并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礦業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既有明文規定,則對於鐮業權之強制執行,自得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關於不動產執行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