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矿业权视为物权,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并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矿业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第一项既有明文规定,则对于镰业权之强制执行,自得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关于不动产执行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