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8 頁 | |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謂著作物註冊費為該著作物每部定價之五倍云者,係指該著作物已定有每部出售之價格若干者而言,電影片等類之著作物,并無出售之定價,既非該條款所能包括,則其註冊費,依何標準計算,應由主管官署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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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8 頁 | |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謂著作物註冊費為該著作物每部定價之五倍云者,係指該著作物已定有每部出售之價格若干者而言,電影片等類之著作物,并無出售之定價,既非該條款所能包括,則其註冊費,依何標準計算,應由主管官署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