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3、481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既稱「施行前所為之裁判」,則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審裁判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縱令該事件係在施行前起訴,仍不得許其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