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8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3、481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既稱「施行前所為之裁判」,則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審裁判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縱令該事件係在施行前起訴,仍不得許其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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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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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3、481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既稱「施行前所為之裁判」,則因上訴所得受利益不逾五百元之事件,其第二審裁判如在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縱令該事件係在施行前起訴,仍不得許其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