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24.01.01 ) |
甲傷害乙之犯罪既經判決確定,嗣後乙雖因傷致病身死,仍為同一事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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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8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 24.01.01 ) |
甲傷害乙之犯罪既經判決確定,嗣後乙雖因傷致病身死,仍為同一事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予以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