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862 條 ( 19.12.26 ) |
工廠中之機器生財,如與工廠同屬於一人,依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為工廠之從物,若以工廠設定抵押權,除有特別約定外,依同法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抵押權效力,當然及於機器生財 (參照院字第一四零四號解釋) 。至抵押權之設定聲請登記時,雖未將機器生財一併註明,與抵押權所及之效力,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