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為構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傳應訊後,經承辦推檢諭令法警帶同取保時乘機潛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應依上開法條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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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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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具有依法逮捕拘禁人之身分為構成要件,若刑事被告遵傳應訊後,經承辦推檢諭令法警帶同取保時乘機潛逃,既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自不應依上開法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