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3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34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乙之持條取款,既在放回被擄人之後,倘乙於其子甲結夥擄人時,并未共同實施,亦無其他幫助行為,自應論乙收受贓物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