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7、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之持条取款,既在放回被掳人之后,倘乙于其子甲结伙掳人时,并未共同实施,亦无其他帮助行为,自应论乙收受赃物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