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為債權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動產時而設,倘債權人於強制管理中自願收受,應仍依該條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