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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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5 页 | |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原为债权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动产时而设,倘债权人于强制管理中自愿收受,应仍依该条第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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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5 页 | |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原为债权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动产时而设,倘债权人于强制管理中自愿收受,应仍依该条第三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