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原为债权人不肯收受未拍定之不动产时而设,倘债权人于强制管理中自愿收受,应仍依该条第三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