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0 頁 | |
查武漢臨時商事法庭理債標準第七條所謂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者,係指債務人雖有資產而事典上因受現金集中之影響,不能履行債務而言,故該條第二款各目所列,債務人因不能履行債務而起糾紛時,應依該款各目規定,以該債務人現在營業資產額或停業資產額比較其負債額,分等倘還或全部免除。
←司法院院字第1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0 頁 | |
查武漢臨時商事法庭理債標準第七條所謂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者,係指債務人雖有資產而事典上因受現金集中之影響,不能履行債務而言,故該條第二款各目所列,債務人因不能履行債務而起糾紛時,應依該款各目規定,以該債務人現在營業資產額或停業資產額比較其負債額,分等倘還或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