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0 页 | |
查武汉临时商事法庭理债标准第七条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者,系指债务人虽有资产而事典上因受现金集中之影响,不能履行债务而言,故该条第二款各目所列,债务人因不能履行债务而起纠纷时,应依该款各目规定,以该债务人现在营业资产额或停业资产额比较其负债额,分等倘还或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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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武汉临时商事法庭理债标准第七条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者,系指债务人虽有资产而事典上因受现金集中之影响,不能履行债务而言,故该条第二款各目所列,债务人因不能履行债务而起纠纷时,应依该款各目规定,以该债务人现在营业资产额或停业资产额比较其负债额,分等倘还或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