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在湖南省濱湖各縣垸堤修防章程尚未規定以前,其所謂垸首、經理、委員、董事等,既僅由出資修堤之垸眾公推報由政府備案,并非受有政府委任,自不得認公務員。
←司法院院字第15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2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在湖南省濱湖各縣垸堤修防章程尚未規定以前,其所謂垸首、經理、委員、董事等,既僅由出資修堤之垸眾公推報由政府備案,并非受有政府委任,自不得認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