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公會係職業團體之一,其關於會長之選舉,係本於會員之私權作用,應屬於私法關係,即該章程第三十一條,將選舉事項與提議決議事項分款列舉,亦係就兩者之性質顯示區別,同章程第三十四條所定得由司法行政長官宣示為無效者,既僅以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決議事項為限,則會員依民法關係就此提起確認無效之訴,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