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一、二兩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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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專指有審理事實職權之一、二兩審法院而言,不包括第三審法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