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 頁 | |
查破產事件管轄問題,中國現無成文法律可據,惟依破產條理應屬於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初級法院管轄,其無營業所者,則屬於管轄其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初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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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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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破產事件管轄問題,中國現無成文法律可據,惟依破產條理應屬於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初級法院管轄,其無營業所者,則屬於管轄其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初級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