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公署准許,在路旁開設店棚,現尚存在,應認為違警行為繼續中,不生時效問題,但得因其情節,適用違警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酌減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