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2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1 頁 | |
未經公署准許,在路旁開設店棚,現尚存在,應認為違警行為繼續中,不生時效問題,但得因其情節,適用違警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酌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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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1 頁 | |
未經公署准許,在路旁開設店棚,現尚存在,應認為違警行為繼續中,不生時效問題,但得因其情節,適用違警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酌減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