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 24.01.01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謂以恐嚇方法取人財物,僅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不包括同條第二項之恐嚇罪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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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 24.01.01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謂以恐嚇方法取人財物,僅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不包括同條第二項之恐嚇罪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