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漁會聯合會,係為漁會相互間共同達到目的而設,漁會法關於聯合會之區域及漁會單位若干,既無明文限制,則有兩個以上之漁會,如認為有設立漁會聯合會之必要,即可聯合組織,惟不得稱為全省漁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