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 |
漁會聯合會,係為漁會相互間共同達到目的而設,漁會法關於聯合會之區域及漁會單位若干,既無明文限制,則有兩個以上之漁會,如認為有設立漁會聯合會之必要,即可聯合組織,惟不得稱為全省漁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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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 |
漁會聯合會,係為漁會相互間共同達到目的而設,漁會法關於聯合會之區域及漁會單位若干,既無明文限制,則有兩個以上之漁會,如認為有設立漁會聯合會之必要,即可聯合組織,惟不得稱為全省漁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