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0 页 | |
渔会联合会,系为渔会相互间共同达到目的而设,渔会法关于联合会之区域及渔会单位若干,既无明文限制,则有两个以上之渔会,如认为有设立渔会联合会之必要,即可联合组织,惟不得称为全省渔会联合会。
←司法院院字第16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0 页 | |
渔会联合会,系为渔会相互间共同达到目的而设,渔会法关于联合会之区域及渔会单位若干,既无明文限制,则有两个以上之渔会,如认为有设立渔会联合会之必要,即可联合组织,惟不得称为全省渔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