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
民、刑訴訟狀面,依司法狀紙規則第四條,雖應由司法行政部製造頒發,他人不得仿造,但係空白狀紙,自不成為文書,其仿造售賣得財者,如有欺騙情形,僅應成立詐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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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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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
民、刑訴訟狀面,依司法狀紙規則第四條,雖應由司法行政部製造頒發,他人不得仿造,但係空白狀紙,自不成為文書,其仿造售賣得財者,如有欺騙情形,僅應成立詐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