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
民、刑诉讼状面,依司法状纸规则第四条,虽应由司法行政部制造颁发,他人不得仿造,但系空白状纸,自不成为文书,其仿造售卖得财者,如有欺骗情形,仅应成立诈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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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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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
民、刑诉讼状面,依司法状纸规则第四条,虽应由司法行政部制造颁发,他人不得仿造,但系空白状纸,自不成为文书,其仿造售卖得财者,如有欺骗情形,仅应成立诈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