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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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77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168 條 ( 24.02.01 ) |
甲、乙因房產涉訟,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在訴訟進行中死亡,而無人承受訴訟時,該訴訟程序應予中斷,不能遽認為終結。至乙之遺產,雖無合法繼承人,自可依繼承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由其依法承受訴訟,在未承受前,原判決既未確定,自不生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