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民事诉讼法 第 168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因房产涉讼,乙提起第二审上诉,在诉讼进行中死亡,而无人承受诉讼时,该诉讼程序应予中断,不能遽认为终结。至乙之遗产,虽无合法继承人,自可依继承编关于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选任遗产管理人,由其依法承受诉讼,在未承受前,原判决既未确定,自不生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