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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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0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現已廢止,現行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已將潰兵、游勇四字刪字,亦無逃兵字樣。至該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之械字,凡足以供暴行所用之器械皆是,持用皮帶、銅環、毆打事主,或用皮帶綁勒事主,而有聚眾搶劫情事者,即合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罪,惟須注意同辦法第十一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