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件,以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或兼有審判職權之機關所為裁判者為限,來問所稱行政委員會並無兼理訴訟之明文,其對於因財產涉訟所為之判決當然無效,當事人欲求救濟,祇可訴請有權審判之機關另為第一審審判,如誤向第二審法院聲明不服,無論其為抗告抑屬控告,均在應予駁回之列,來問後段所云廢棄原判應用何種程式等問題即不發生,自可毋庸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