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第一點純係事實問題,未便解答。至第二點如該處已實行登記制度,則主張抵押權之人未為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當然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