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1 頁 | |
來函所稱第一點純係事實問題,未便解答。至第二點如該處已實行登記制度,則主張抵押權之人未為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當然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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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1 頁 | |
來函所稱第一點純係事實問題,未便解答。至第二點如該處已實行登記制度,則主張抵押權之人未為登記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五條,當然不得對抗第三人。